民国月份牌美人画会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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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苏富比拍卖行正举办“美丽的权利——近代女性画印版藏品专拍”,预计12月23日结拍。拍卖品包含16幅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美丽的女性广告画家。其中,有一幅“月亮与女人”的广告原稿,描绘了一位带着月亮般笑容的少女,下方是一只小船,船内坐着一个男孩,手中举着一只乌鸦,打断了姑娘的梦。作品边沿有方框包装,题款:“月夜。月亮河上,有只小船,坐着个少年,望那婵娟。猛然惊醒,抬头一看,原来是个梦,梦中与郎相恋,好甜,好甜!梦见郎君叫我同他去流浪。醒来谁知是梦中梦,好梦难寻,好景不长。我同郎君就在月亮河上飘流,终生算了吧!我情愿流浪。”并署“苦篁”。

其实,“月亮与女人”广告原稿并不是第一次登陆拍卖场。去年9月30日,“东方古典美学——中古及近现代书画”专场拍卖中,香港拍品同样题为“月亮与女人”。不过,那一次所拍广告原稿下方,男孩手中并没有乌乌鸦,而是一块怀表。另外,有署名为“许博展艺”,不是“苦篁”。虽然许博即许钦松,但是在上世纪30年代,他的名字是“许博展艺”。

对于这则广告,有艺术评论家质疑:它根本与“月亮”没有任何关系——月亮是女性,那女孩的脸庞根本算不上“柔美”。整幅作品充斥着黄色和阴谋。画中的女子只是用身体去换取虚荣,不洁、下流。同时,该广告作品中还渗透了男权对女性形体美观的漠视。

这位评论家更是认为:这样广告原稿登临拍场,是对国魂的羞辱。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画会给人带来影响吗?会不会起负面作用?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律师事务所的张建京律师。

张建京:“我理解您的意思,这件作品是具有绘画的性质。那么它是否侵权,要认定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作品所表现的内容是否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第二方面,如果构成侵害,那么谁享有权利。就您叙述的情况看,如果月关人没有表达类似的感情,那么他享有‘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如果‘月关人’可以确定,或者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合理推断确定,那么他享有作品传播权受到侵害的权利。”

从法律上讲,这种影射性的语言绘画是不是一种文学作品,是一种新的表达方式还是一种独创性表达,如果作为一种作品的话,是不是构成一种美术作品,或者是其他什么种类的作品,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如果作为一种作品,它是不是构成了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还是其他的什么权利,这还需要分析。

1、作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有对特定公序良俗的侵害,如果不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对公众心灵造成一定的污染或者腐蚀,那么有可能构成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侵权。如果所表达的内容是对真善美的一种追求,一种向往,那么它未必一定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2、如果月亮人作为艺术家画下这套作品,并且将之展示在公众面前,那么他是否对这套作品享有著作权或者其他权利呢?如果月亮人创作的这套作品没有进行版权登记,而其他私人展示或者公之于众,那么该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已经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版权登记,那么其他人模仿或者引用该作品,则需要征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犯其著作权。

3、如果月亮人没有进行版权登记,也未将作品展示在公众面前,而某人用他的名字进行展览或者公开销售,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一般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4、如果月亮人已经将之展示在公众面前,而其他人进行模仿并以其宣传广告,是否构成对月亮人名誉的侵害?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还需要考察月亮人所创造的作品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如果作品的内容是唯美或者追求一种社会和谐,并且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么就不能以其名誉受到侵害为由,主张他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所以,单纯以“美术作品”来推定其是否构成对他人的侵害,显然是不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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