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如何确定书画的价值?
这个问题涉及到诉讼证据的属性,以及法院对证据的认证。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书证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材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且与本案有关联。 题主提到的“鉴定结论”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即“书证”。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真实性、合法性。
关于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只要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异议,就可以认定证据是真实的。但如果对方提出了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的,法院就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进行补强性证明。
至于证明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包括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表现形式都必须合法。 具体到本案而言,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评估报告,就应当提出足以推翻该报告的相反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的,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果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就会采纳被告的主张,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