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几年报纸之前吗?
先放结论,在清末民初的媒体监管体系下,“民”对于“国事”的知情权是极低的。 举几个例子。1906年《大清现行审判例》中规定,人民控告官吏,如果证据不实或者控告不实的,加罚应得罪刑一半;诬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908年修订法律后,这条规定变成了诬告者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1912年3月颁布的新律中,又对诬告作了进一步处罚:“诬告他人为反革命者,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捏造事实诬告,意图害人者,本罪上加二罪,处死刑或无期徒匪。” 同时,根据清廷所定法规,私设报社,贩卖杂志,无论有无盈利,均视为“窃印贩卖伪钞”论罪,其主犯拟判处监禁两年至十个月不等之刑。
在晚清,因为政治犯罪和诽谤罪的界定标准非常模糊——很多时候政府行为就是“非法”的,因此很多报人由于政见不同而被投入监狱甚至惨遭杀身之祸。 民国成立之后,虽然司法独立,但政治案件仍然由军法惩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苛酷刑法”。但是到了北洋政府时期,政治犯的惩处方法反而变得更加残酷。 段祺瑞任总理时曾密令缉拿并严惩“乱党首从”,1914年底,京、津、保三地被捕的“乱党”达70余人。
他们被押往军事法庭受审,以“勾结外人,图谋叛逆”等罪名,处以绞刑、斩首,或被枪毙,或用大刑逼供,残暴无比。 另外,新文化运动的发轫与报刊的积极介入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为了阻止言论自由,维护所谓“社会安宁”,北洋政府曾两次对新文化运动的领袖胡适进行通缉。第一次是在1915年秋,据说是由于胡适发表文章抨击袁世凯称帝;第二次则发生在1926年3月,原因是胡在北大讲授《中国哲学史》时,用了“德先生”(民主)和“赛先生”(科学)来称呼西方文明。
当时,教育部已接到密告,说胡适等人组织“外国党”,企图“颠覆政府”。蔡元培闻讯后即函告教育部,表示如经查明确有此事,他愿负责处置。后经多方查证,方知是诬告,遂依法将举报人逮捕治罪。 在清末民初的媒体监管体系下“民”对于“国事”的发言权是十分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