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一年一角价值多少?
这一张的是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在1942年发行的1角纸币,正面为植物,背面为国徽,由四川省银行和中华职业学校印刷厂于1941年印行,有红色、黄色、蓝色三种。1935年11月,国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批准颁布了《国库券条例》。按此《条例》规定:“国库券备付短期政府债券,凡负担偿还责任之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国青年志愿军、战时民工捐献、公务费补助、文化基金、绥靖工作、非常时期特税及临时增加之捐税、公债等项之款,均列入国库现金额内抵支收付。”在该《条例》中显然包括“国库券”等名目在内的各种公债且予抵支收
付。在实际情况中,国民政府或地方政府以“公债”做为一种筹款方式,用以弥补各种公营事业之经费不足。如安徽省政府1934年8月颁布的《安徽省公债扶助办法》规定:“凡经省批准之公营事业,均以当年应付事业经费之多少,按预定比例,认购省公债券。”又如华北五省自卫经费捐税整理委员会于1938年2月21日的通电中指出:“兹以救国需款紧急,不得已也,乃有此项整理办法。” 均可见“公债”已沦为一种临时筹款之工具。
至于证券(庄票)之发行,则始自1940年国民政府颁行《证券管制暂行办法》之后。此暂行办法第六条第1项规定:“有偿债证券之债务人,其证券只准对外付息和对内偿付”,即规定其仅为对内清偿债务之用,严禁流夫国外。不过,在实行中,财政部授权中央信托局经理此种证券之发行,但非经中央信托局批准,任何企事业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行证券。是此种证券仍属于一种内部清算凭证,并不是真正的证券(即债券)。
国民政府在1940年以后所发公债,除个别外,均规定以物资作为偿还保证,并无实际流通价值,非但其票面价格往往高于实际偿还成本数倍,甚至连偿还成本也无实际支付价值,均系变相的“国库券”。正如当时有人指出:“所谓现价售票者,即以所持国家证券在中央采购合作总社换取实物,并非用现款购买者。”(见当时《经济时报》)。即当时所发公债实际上并没有价值,只是一种“承诺”,也就是所谓“抵债”公债。
至于“代币券”之发行,国民政府以中央银行及中国、交通两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为本,发行代币券,规定:“代币券准与银行票洋通用,其偿还应以现款”,但实际上根本不准流通。如1941年12月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大会决议案第四项中规定:“政府应禁止各种代币券之流通,对违犯者处以刑罚”。及同年12月25日“修正报界职业纪律维持会组织系统方案”中指摘当前报界之行为“……最近并有人发行一种代币券,完全违背第四号原则”。均见此代币券不能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