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年壹圆有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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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金币的称重量有两种,一种是纯金含量,一种是相当重量。前者为黄金的含金量占多少,后者以重量计算,单位是克。对旧币的称重量有三种,一种是以新币为参照物,用称称其重量。二是以通宝为参照物,就是用类似称称一下一定数额的通宝的数量,然后以一定数量通宝的重量作为一套的分量。三是用库平两称量,这种是官方的,一般以称量元宝用。市面上流通的惯用量是库平两。

下面介绍清咸丰年间铸造的金银币.

(1)清咸丰四年(1854年)正月,以户部侍郎唐训方总理户部三库,与盛京户部尚书总司东北三省军需。二月,户部置战银局于京畿,铸银币以济军需。将军玉麟将银币运奉天。于是开始试铸咸丰元宝,这就是俗称的“大车钱”。

(2)清咸丰四年五月,户部又以御史恩晋提督四译及通政使蒋益澧查奏四川、陕西、湖北、湖南、江西五省私铸铜元滥币一案,并分别等第拟罪。当时,五省民间私铸甚多至40方,恩晋等将罪魁祸首3案18名号究办。

(3)清咸丰四年(1854年)。清政府为防止私铸,停毁私铸炉。但是,停毁私炉措施并没有执行,私铸未能制止。

(4)清咸丰五年(1855年),户部奏准禁止官捐虚名,并指出“向来捐俸造币之例,自应永远停革”。因当时有些官吏“不责效力之能否,但计积薪之多少。造币之始,但务虚名,实银不满半两,铜价不值几分”。这些捐俸造币“贻害无穷”,实有其事。

(5)清咸丰六年(1856年)三月,户部拨银二万两给盛京户部铸造“咸丰元宝”,每文重一两,当二十、当十、当五、当二、当一分,以补当时通用之不足。这就是清政府颁布的铸造“咸丰元宝”的钱规。据此,满清王朝在京师及盛京先后开设了铸钱局。当时,宝福局先开,后京局及宝源局又开。铸钱局有户部、工部、宝源局、宝泉局、宝福局和盛京户部六局铸造。当二十以上者为银元,当五以下者为铜元。当时规定,私铸重量在二钱以内者处死,满二钱半者处绞监候,满三钱者绞决,私铸铜元处死罪一等。这些私铸者大多数是贫苦农民。

(6)清咸丰七年(1857年)二月,东三省总督升泰奏准,将官铸铜钱分两等:当十者,面文背文各铸“咸丰元宝”,当五十者,面文铸“咸丰元宝”,背文铸“制币总局”(旧称五府宝泉局)。并规定,以二十文至五十文者通行选用,当一百文者折银二分五分,当二百文者折银一分七釐,当三百文者折银一分三釐,当四百文者折银八厘五分,当五百文者折银八厘,当一千文者折银四厘,当二千文者折银二律。

(7)清咸丰八年(1858年)四月,清政府将江西的景德镇改设为御窑厂、设窑烧造钱币。御窑厂设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停止造币。

(8)清咸丰八年(1858年)秋,因毁帑发生北京贡院大火。清政府停秋试,同时,四川、云南等地发生骚乱。

(10)清咸丰十年(1860年)十月,清政府因洋兵打入热河禁地,命户部迅速举办大钱。当时奉天省有军情,来不及由盛京铸币,只得使用北京户部所铸钱。这些“咸丰元宝”私铸颇多,质地较差。

(11)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安徽巡抚英翰奏准在池阳开设铸造钱局,名“安徽钱厂”。后该局又称“安徽省造”。同年五月始开铸,局铸元宝、通宝两种。其中,元宝有当十文、当五文、当二文、当一分四种,共91个版式 。至同治九年(1870年)停产。1867年四月,清政府又下令各省仿安徽钱局式样铸造纪念币,以便筹措军费。

(12)清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清政府派容奎检查浙江币局。该月,浙江省铸币厂(简称“浙江钱局”)开工铸造铜钱。局铸“咸丰元宝”当十大、当五十两种。同年十二月,又增铸当一百、当五百两种。这些铸币重文不重质。当时,“浙江钱局”所铸大钱流通于浙江省以及江苏、江西、湖北、 湖南、福建、安徽、河南等地。

(13)清同治六年(1867年)二月十七日,因各省所铸大钱与制钱价值相等(价格相当),户部奏请暂停各省铸币。

(14)清同治七年(1868年)三月十六日,户部奏请停止各省造币。

(15)清代(1644—1911年)在我国历史上延续了200多年的银块钱币制度至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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