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前是民国时期吗?

粟菲帆粟菲帆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民国”这个词儿,其实是有特定含义的,专门指1912-1949年这一段时间的中华民国。这个称谓是民国建立之后才开始有的(袁世凯称帝时改国号洪宪,结果搞得天下大哗),辛亥革命成功以后,民国宣告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1912年民国成立了,但是当时全国并没有实行共和政体,各省都督和都统仍然掌握实际权力,袁世凯在北京就任大总统后,为了获得控制力有限的中央政府的权威,于1913年开始编纂《新刑律》,这部法典于1915年完成并付诸实施。在这之前,根据《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分则》,杀人、盗窃等若干罪名已经不再以“罪”论处,而是按照《大清会典》等规章制度进行判决,因此这种罪责划分具有明显的“习惯法”特征;而《新刑律》正式确立了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六律体系,这为后来的《暂行新刑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奠定了基础——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说“民国建立了近代刑法制度”倒是没有错的。

不过,这个“近代刑法制度”的确切涵义也是有待商榷的。因为民国时期的立法者和实践者一方面受制于封建传统,另一方面受到西方列强入侵影响,在立法过程中既想要体现“礼治”原则又希望能够借鉴西方法制文明的有益成果,因此在制度设计中留下了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比如在大陆法系和国家法系之间徘徊不定的刑事诉讼制度、错综复杂的刑罚体系等等,使得这个“近代刑法制度”变得相当可疑。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