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什么是书法家吗?
书家即书法家,是拥有书法创作的能力、从事书法创作的人。 “书法”二字作为词条在古汉语词典里的解释:“泛指字体写得端正漂亮。”《礼记·中庸》里有句“诗书执礼,皆至文也”的话头,孔颖达疏:“言识字书字能持礼教者,皆是文之尤美者也。”“书”字本义为书写,而“法”字的本义则是法则、标准。因此所谓“书”便是有法则可循的字体;而“法”则是这些字体的标准。后世文人所写的字,若能达到这个标准,即是“合法”,反之则“不合法”。于是“合乎规范”与“违反规范”的判断出现了。 “符合规范”的判断有了后,自然就有了一份评定的基准,继而形成一种制度。这就是历代帝王和文人有创造“法帖”和“碑版”的行为,如汉代的《汉隶》、宋代的《大观帖》、清代的《三希堂法帖》等等。凡属“合法”的字都收入其中,供人效仿。
“不合法”即不标准或者叫做不规范的字,则一律打入冷宫,甚至禁止书写,如唐代“草隶”不入文人的法眼,被视为贱书,明代“书家”“不得擅写”的“行草书”都被禁止,清代更是有一系列的规定:“八股文用字……惟楷、隶书可称篆,惟篆、隶不妨摹古。八股中竟有楷书,最为俗滥……”至于那些连“法度”都不讲的“丑书”“乱书”,更是被清人所唾弃。 事实上,任何一门艺术,要想登上大雅之堂,必先经过规矩约束的“规范”阶段。音乐有乐谱、乐章,绘画有构图、笔法,舞蹈有基本动作、套路,文学有格律、韵部……无一不是先确立一个可供遵循的“法”,然后才谈得上“艺术”。否则只能叫“杂耍”或“耍把式”。所以,无论古人还是今人都认为:不学“艺”(即技艺)无“术”(即技巧),谓之白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