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美术作品怎么给补偿金?
补偿金数额的确定原则是“适当”,不宜过低,也不宜太高。“适当”的补偿金应当以该美术作品许可使用可能获得的报酬为参考,但不宜等同或者高于该美术作品许可使用可以获得的报酬。因为美术作品捐赠于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展览、研究和保管,与用于商业目的的美术作品的许可使用的条件本身是不同的,前者为非盈利,后者是盈利的。“适当”补偿,也与有偿转让美术作品原件、复制件是有区别的。
在实践中,确定补偿金数额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捐赠人与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二是捐赠人与单位协商不成时,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即国家版权局决定。之所以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是考虑到,捐赠人与单位都是美术作品原件、复制件的所有者,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的数额有助于双方意思自治,便于达成捐赠协议。但是,也可能双方协商不成,为了保证捐赠行为的顺利进行,又考虑到补偿金数额的确定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作出由捐赠人向单位支付补偿金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