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年银毫券谁签名?
前几天,看到网上有人拍卖“民国二十年银毫券”,于是随手翻看了下相关的钱币知识。看到上面有“中华民国二十年”字样,便想到去年我在宁波博物馆看的一个抗战主题的展览,里面有一些经济方面的史料,其中便提到过这种纪念钞。
其实,这种二十年限额金银筹款券,是为了纪念中国民国二十年(1931年)5月1日国民政府禁止银票印花票,由中央银行发行,面值为一元,正面中间为徽志图,左上方为货币价值,下方为“中国民国二十年”日期,右上方为“中央银行”字样。背面上方为银行钞票章程,中间为执帽人物像,向下依次为“国币一行有限公司”字样。此张纪念钞应为纪念中国首次公布禁止银票印花票。
银毫券正面
而为何会要发行这种钱币,与同时期的经济形势有关。20年代末,中国的经济发展陷入萧条,特别是1929年经济大危机后,国外对中国商品需求锐减,使上海经济呈现泥潭枯散之象。同时,在金融货币政策上则采取货币回收紧缩政策,加重了经济的萧条局面。在1930年开始,中国多地爆发经济危机,企业倒闭,工人失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遭受巨大损失。其中上海银行家协会发起联合,举行银号联盟大会,决定向政府救助,请求政府的协助。于是1931年5月,政府公布了《取缔银钱业滥发兑换券章程》,限期银钱业废止兑换券发行,改用银钱业银行券。
银毫券背面
该种银毫券实行限巨额发行,每号不得少于一千元,至多不得超过一万元;限期收兑,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各银钱业应将凡在市面上流通者即行收兑,集中人民银行。银毫券必须兑换现银,不得隐托现银外逃,银行亦不得收进没有一定现银来源的银毫券。如不遵守本章程,银行钱业经理将受严厉处分。与此同时,由中央银行委托银行、钱庄、公库代售,不计息,不准流通,只准在银钱业间结存。
此次,拍卖的并不是民国二十年的银毫券,而是一份见证了中国金融发展史上重要时刻的文件,即:中央银行训令第四号。《中央银行训令第四号——为奖励银钱业忠实工作并遵照禁钞票规章取缔滥发凭证禁止兜揽业务事》。
正本以中文缮糊装订,封面上签注“呈件”、“第一件”,内含:《禁银票印纸公司暂行办法》、《禁银票印花票公司暂行办法》、《取缔银钱业滥发兑换券章程》、《中央银行训令第四号》等四项规章文电。附件为中央银行缮就之三份呈本,亦以中文缮糊装订,内容分别载录《中华民国二十年度金银筹款登记表(银钞)》、《中华民国二十年度金银筹款登记表(金币)》及《中华民国二十年金银币兑换凭证》。
其中,《禁银票印纸公司暂行办法》及《禁银票印花票公司暂行办法》规定:自民国二十年开始,不准新设银票印纸公司及银票印花票公司,已设者限三十个月内合并于中央银行。
《取缔银钱业滥发兑换券章程》规定:银钱业所发兑换券,一律限制流出行外,其额度不得超过存款金额三分之一;凡银钱业之间互相欠债,用兑换券付还者,严格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