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有几个军政府有造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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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北伐战争期间,国民革命军(国府军)总共设立了四个铸币厂。分别为:汉口币厂、南昌币厂、广州币厂和上海币厂。 其中上海币厂又分为南、北两厂,因当时南京、上海属北伐大本营控制地区,所需银元数量很大,因此特别设立了两个分厂,南北厂分别负责铸造银元、铜元。 此外还有北平造币厂,但该厂主要职责是雕刻版模,并非生产。

以上六个厂房均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直辖单位,编制、人事等直接受总司令部调派。除上述六家之外,在江西还建立了七个分行(或支行),分别由南昌币厂、广州币厂和上海北厂管辖,承担铸造义务。这七家分支机构均属于地方商业银行性质,负责货币发行、回笼和兑换业务,并不承担铸造任务。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官方设立的这几家工厂外,一些民营资本也试图进入这个领域,尝试开办私人工厂。如浙江鄞县华明电器公司利用旧式水碓磨制钱,日制银元2000枚;天津福新面粉公司在厂内设立机器铸币厂,以废铜及各种旧料熔化铸造,日产量高达50万元。这些私人铸币厂的出现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为了打击这些非法的私人铸币厂,维护财政金融秩序,1935年底,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取缔私铸货币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发现私铸货币者,不论其来源及铸法如何,均应全部没收,按私盐论处。1936年初又出台《惩治私铸货币暂行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私铸货币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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