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国长安县官是谁?
民国时期的县太爷,其实是一个官阶,而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 县长这个名称是辛亥革命后出现的,当时各省都督府的僚属中有提法员一员,掌管全省法制事宜;又有编制员,负责考察各属官廨的修建、经费的预算以及各职员的设置和数量等;还有司狱员,主管各监狱。在县城里,还有县丞、主簿等佐贰官,协助知县办理事务。辛亥革命后,各省都督府的僚属中增加了秘书厅,负责管理文书,处理日常事务;又设立了参议厅,作为幕僚机构,代行诸项职能。到了民国二年(1913年),政府颁布《行政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以下设立行政委员,作为省政府的代表,指导各县政务;还规定各地原有衙门,除司法机关外,一律改设为“署”,以行政委员兼署长,并规定县以下的乡镇也设公所,乡(镇)长由当地土豪善士担任。这样,县一级的政权机构就基本上形成了。县(含县城及建制镇)以上设专管司法的机构,县以下设治安机关,分别负责司法和治安事宜。
这种体制,一直沿用下来。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才逐步废除。 民国初建时,地方官员的任职,大多是委任制,但也有通过考选的。如陕西于民国六年(1917年)成立考选局,分派若干人员,至各地选拔县长。但结果往往是所委非人,或德才不足。加之当时军阀混战,财政困难,地方债务累累,人民负担沉重。加之连年灾荒,民不聊生。当时的县长确实没有什么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