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可以用以前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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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近3000年的铸币史上,历代王朝都有自己的货币制度。钱币的形制、成色、重量、铭文,均有朝廷明确规定。不仅如此,朝代更迭时,新王朝总是要打制和发行自己的钱币,而把前朝钱币“罢废”,禁止使用。例如,五代十国时,西蜀的前、后蜀,吴国的南唐,南汉的刘氏、广西的马氏、福建的王氏,都曾仿铸汉代五铢;吴越钱氏仿铸唐开元通宝等等,都未能形成自己的货币制度,都在李后主投降赵匡胤后作“罢废”处理。清代开国时,并未新铸钱币,清军所过之地仍行使明朝货币,如明洪武、永乐、宣德、成化、弘治、正德、嘉靖、万历、泰昌、天启、崇祯等年间铸造的制钱(通称铜钱)和银钱,仍在流通,沿用达30年之久。

直到顺治元年(1644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了中央政权后,为了争夺货币铸造权,颁布禁用明朝饷票银钱,统一行使制钱的政策。清政府之所以不立即新铸钱币,主要是为了避免因铸币需要而加剧当时的社会经济危机,同时也有鉴于明朝矿监税使害民伤财的教训。当时清朝统治者对发行货币很慎重,顺治帝曾说:“昔汉武铸钱,其法甚密,奸伪犹不胜防。今古悬殊,机诈百出,制钱若开铸日久,流布渐广,私铸之弊,断难禁绝。”清朝政府虽然没有立即自行铸钱,却在财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和恢复经济的可行措施,如推行“更名田”、“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漕运折粮”、“绿林招安”、“蠲免积逋”、“苏民困”等政策。

到了顺治九年(1652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好转,清朝政府下令铸行制钱,首先在顺天府属昌平州设立“宝泉局”。康熙年间又在户部宝泉局之外成立工部“宝源局”,加上苏州、杭州、江宁、 Burgas和广州五省(今分属八个省区)的14个钱局,总称“十八个宝”钱局(即“十八行钱局”),清代钱局专司清代钱币的铸造,清代钱币也通称为“局铸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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