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的多媒体作品?
第一,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多媒体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一个多媒体作品如果没有独创性,就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基本标准,是看这一作品是否体现出作者具有的创造性和才智,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是否反映了作者的思想。如果一件作品仅仅是模仿和复制了现有的作品(如他人创作的歌曲、电影或其他多媒体作品),或仅仅是对现有的作品进行简单组合,或单纯是对现有的材料进行简单的加工,则不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二,具有复制性及传播性。从本质上讲,多媒体作品是数字化信息的表现形式,以数字编码形式存储在光盘上。而数字编码本身具有可复制性,因而很容易复制和传播。如果一件多媒体作品可以通过复制和技术手段传播,且这些复制件又能被消费者购买到,则该作品即符合复制性。如多媒体作品被制作成音像作品,它则具备了传播性。
第三,多媒体作品的创作完成。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借助具有一定思想内容和美感的知识形态表现出来。在多媒体作品中借助数字形式表现出的知识形态,往往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和创意,如文字、图像、数据、符号等的组合或编码方式,即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如果多媒体作品尚未完成就对外传播,则该作品就不能产生著作权。对于多媒体作品,完成的时间往往是比较难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