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文书有哪三大部分组成?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在这之前,我们的国家是由皇帝管理的,所以当时的文件中会用“奏折”、“报告”等称称为王朝服务。到了中华民国成立之后,我们国家的权力中心由皇帝所在转变为人民代表所在,所以用“公文”一词来代替此前皇帝专用的高贵称谓。
从1912年到1949年,虽然只有短短三十七年,但是民国的政府机关已经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公文体系,这为以后的中央政府起草文件制定了很好的蓝本。尤其是后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之后,更加完善了国家的行政公文体系。
民国的公文一般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命令。
这种命令多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而发,具有强烈的指导性和约束力,是最高行政机关发表的一项重要决议,其中还有对某些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经发出,凡属于命令规定的人或者机关,必须迅速执行。
第二种是指令。
它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要比命令宽松很多,而且对适用的事情范围也有很多限制,多属于原则性指引性的文件,它一般规定了在一定时期工作的原则、方向、任务和基本方法,但是对执行程序则少有提及,所以,其执行效力也是不强。
第三种是通知。
它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可以分为四类:第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示性通知、告知性通知;第二,平行机关之间互相通知:知照性通知;第三,转发性通知:转发上级机关的通报、通知,转发平行、下级机关的函、报告、总结等;第四,办理性通知:要求办理某件某事的平行或下属机关文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