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有轨电车如何收费?

栾郅洵栾郅洵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946年3月28日,南京政府制定《首都公共交通车船临时收费标准》。该标准规定:“为便民起见,特允许公共客运利用有轨电车的架空线,无偿地借用地下通道和路旁空地,以资歇息”同时“有轨电车只准在固定线路内行驶,不准任意改变或绕道” ,并且“有轨电车的路线及停靠站点应呈报交通部备案”。但当时由于战后经济恢复的需要,国民政府此时并没有财力建设新的公交系统。虽然该标准出台,但实际执行情况却远远没有达到要求,当时的有轨电车不仅“随意变更线路”,而且“超载、违规掉头、强行抢道”的情况也非常严重。以至于在当时出现了“有电车,无轨道;有司机,无驾照;有车号,无牌照”的奇葩状况。 当然这种混乱的秩序自然会给当时乘车的人们带来诸多不便,于是市民们纷纷向国民政府提出交涉,甚至一些社会知名人士也出面呼吁解决。

1947年1月15日的《申报》就有报道说: “本市有轨电车最近违章现象极为严重,任意拐折路线,肆意压迫他行车,致使往来车辆无不明知险途而胆战心惊,路人亦深受其苦。 近日国联顾问律师拉铁摩尔(D.L.Rattigan)君来沪观光,并到交通大学讲授国际关系课程。他于1月12日下午三时半搭乘有轨电车出游,孰料该车途经交通大学附近路段时,竟随意左拐,将一辆正欲经过该校大门的公共汽车逼得紧急刹车,幸未酿成事故。拉铁摩尔下车找司机理论,认为司机应该对此次意外负责,司机却不承认错误,一言不合,双方竟然大打出手!结果,拉铁摩尔头被撞伤,身上亦有多处挫伤。 事后,拉铁摩尔起诉到有警察署,通过调解,双方同意和解,但未达成赔偿协议。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