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七年有银圆吗?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1914年颁行国币条例,规定铜元为本位货币。因当时国力空虚,无钱发行,先由英、俄、日、法、德五国银行担保,按发钞额度兑换银元;同时授权财政部允许私人实业家等投资白银,以充实国库。于是上海等地陆续出现各种名称的“银元券”、“银元票”,但不得流通,只能兑换现款。这些纸币有的标明限期兑换,如“奉天省公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二百张,定期五年,年息五分,每百元折合银元四元”(1918年);有的虽未注明限期内兑换,但也规定“如遇贬值或贵价时,随时可以兑换”(河北省公债公司债券1900年)!至于期限未满即提前兑回者,则须加付利息。
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加之战乱不息,国民政府无意兑现,纸币无法收回,最终沦为废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