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套人民币何时作废?
按说第五套人民币发行后,第四套就已经开始只收不付了(96年1月1日推出市场新货币)。 但是2004年7月3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因2004年版第五套人民币发行,自当日起停止第四版人民币的流通。 注意是“停止流通”而非“作废”或者“失效”,因此理论上来说,只要纸币没有损毁并且票面完整,银行就应该无条件兑换给持有人。当然这种兑换行为不会给中国人民银行带来任何损失,因为国库券等都是按面值兑换给人民的。所以可以说人民银行的这一决定只是形式上的,并没有实际意义。 但如果钞票破损严重或者霉迹斑斑并且有换发新的要求,而银行又拒绝对其以票面金额进行兑付的,那么此时该币种才算是真正意义上“作废”或“失效”。
不过一般来说,一张崭新的一百元钞票放在你的眼前,除非你说它“失效”,没有人会认为它是“作废”的… 所以“作废”和“失效”严格说来是不同性质的词汇—— “失效”是指证件本身不再发挥作用,不能使用;而“作废”则是指证件虽然还能用,但已不具备相关法律效力。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例如:身份证丢失之后补领一个新证,原来的那个身份证虽然没有失效但是作废了;银行卡密码输错三次被锁死,虽然可以解锁或者是挂失补卡重新设置密码继续使 用它只不过失效了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银行也可以据此拒绝赔付由此造成的损失(比如被盗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