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收购清代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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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契的买卖、交换、继承等,按法律都应在地方官府进行。地方官衙将地契、买卖契约等称为契尾。收税、发证是官府的义务,也是官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故凡买卖田宅、典当、立借据等,必须向官府办理手续,交纳税金,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契约,才能被认可。

清代民间社会,一般没有条件或不方便去向官府办理手续,于是民间的牙行便产生了。明代就有牙行出现,《大明律·户部·牙侩》条称,“诸牙侩,听人雇募,禁其牙利。凡雇募牙侩行市者,听其雇。其牙侩私相牙,为利市者,主牙坐本罪,牙侩与同罪。”牙侩本是古代对以货易货者的称呼,明代指商品买卖经纪人,如经纪牙行等。清代对牙行的管理逐渐被纳入法制,清代法律对牙行或经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凡行、牙、牙侩及典当铺、钱店、茶坊,皆许设于城中,城外五里之内不许开设。”清代民间社会进行各种经济交易活动时,牙行也便应运而生且不断发展,成为民间经济中不可缺少的媒介。牙行可以办理一些民间社会与官府所办的类似手续之事,为民间社会提供方便,成为官府与民间社会的“中介人”。牙行主要经营代写、代办契约、代为转让交易等。清代民间社会中的牙行,一般不自称牙行,而自称“笔(币)店”。“币”与“笔”在当地方言中读音相同,所以取其谐音。牙(币)行可以代替当事人到官府去立契约,办理手续。牙(币)行代写契约,包括买卖、典当、借贷等行为,牙(币)行代写契约,当事人需向他们支付一定的费用,一般不超过20%代写费。

当事人需向牙(币)行提供购买、典卖等交易所需有关买卖、典当的各种信息,而牙(币)行则对牙(币)的行为负责。一旦因契约发生纠纷,牙(币)行要负连带责任,代为赔偿等。

牙(币)行代写地契、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等在明清时期相当普遍,甚至有的牙(币)行还代为到官府办理手续。如“牙(币)行”代写地契契约,牙(币)行代写契约,实际上代替官府写契卖地,地契上只有牙(币)行的押花印,没有官府印信。牙行所代写的契约,也需按法律到官府进行“过明”、过割,即确认其契约效力、合法化。在过割时,官府一般要对所立地契等买卖契约所应缴纳的税费情况,加以核对,若税银未缴纳清楚,就不能完成过割,也就是不能认可其契约。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牙(币)行订立地契,又因种种原因不想要此块地,牙(币)行可以代理转手交易。如在牙(币)行为牙(币)行转卖地契,牙行可代为找买家,让牙行去卖地等,这样牙行可以从中获得利润。

地契的交易、转让及借贷,牙(币)行都乐于代为办理,当然也可以代为买卖田宅,即“中卖”或者“中立契书”。

在清代的一些地方,也有牙(币)行代为立地据等事例。如光绪十年(1884)十月二日《申报》在湖南常德记载如下:“此间牙(币)行,有代立地据者,将本名填入契上,而自行私填,另填一假姓姓,名曰冒名契。如甲卖地于乙,先觅牙(币)行代立此契,所立之时,以本名填写契上。嗣后再卖与丙,即以代立之契交牙(币)行,先自填写姓名改填乙姓,而牙(币)行不辨也。后复卖与丁,又将乙姓,改填丙姓,即照此例填入丙姓,则全不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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