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的房地契能办房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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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张来自20世纪40年代的“房地契”引发了热议。该“房地契”上记载,房屋产权人为潘庆龄、潘墨林和潘慕友三人,房地坐落为南京新街口天福里,面积为210平方米。其中,潘庆龄、潘墨林为兄弟关系,潘月娟为潘庆龄之女,潘慕友为潘庆龄之侄,潘家后人现主要分布在南京和苏州。1946年8月,潘家取得“房地契”,但直至1949年南京解放,潘家都未办理过房地抵押之事。据了解,这位老人是潘庆龄的亲孙子,他保存着这份“房地契”的原件。潘家人几经辗转,将这张“房地契”从苏州调到南京,并找了专业人士鉴定。一位长期从事文化研究的民间学者说,这类“房地契”虽然样式完整,但难以判定真伪,“关键是契约上盖的骑缝章和印鉴,都有伪造的可能性;而且上边没有写明房屋坐落,没有地舆图,没有落款日,内容太簡略了。”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国平说,据考证,民国期间,许多大型城市房屋所有权证并未颁发,房屋买卖所有权转移基本上是采取契约形式。所以,潘家的这个“房地契”有可能是当时的民间流转凭证,只不过因为不再办理房地契的登记、变更和抵押等手续,“这个只能算是契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房地契”。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档案史料处处长周亮说,潘家人所持的这份“房地契”,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即使经过权威部门鉴定为其真迹,也只能作为历史档案材料予以保存,不能办理房本。“除非当事人能提供上世纪40年代有效的合法来源证明,才有可能办证。”

周亮说出了关键。潘家如果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历史信息,这个“房契”只能成为“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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