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交通银行拾圆是法币吗?
明确地说交通银行拾圆纸币不是“法币”(即国民政府统一发行的人民币)。 法币全称“国民政府中央银行法币”。 这是1935年11月由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条例》中规定的。
该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本银行为发行银行的发行库,统一全国货币发行”,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币是专指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 而交通银行是在1928年开始发行钞票的,当时称“国币”。 后来,为了配合货币政策,1947年6月,国民政府将原属于交通部的中国农民银行收归国有,改名为“中央农业银行”,并授权其发行人民币。此时的人民币指的是中央农业银行发行的钞票。
而之前的交通银行发行的钞票称为“旧币”或“旧人民币”。 新币与旧币兑换关系经多次调整,到1948年12月26日,新币1元相当于旧币100000元;当日,国民党政府正式宣布废除法币,实行金圆券制度。在1948年12月27日以前,交通银行还是奉命继续发行钞票的,故其发行的钞票应改称为“旧钞”。 在1948年12月28日后,根据央行规定,交通银行不得再发行钞票,其原来发行的钞票要按预定计划回收整理。
所以综上来说,民国时期的交通银行是不发“法币”的,他所发行的货币是“旧币”、“旧钞”。 而所谓“法币”是国民政府统一发行的人民币,是由“中央银行”和“中央农业银行”两家金融机构发行的。 另外,顺便说一下,现在人们俗称的“银元”其实是指民国时期和清末民初时期民间流通的银币,包括袁世凯像共和纪念币、民国三年(1914)、八年(1919)、九年(1920)、十年(1921)、十二年(1923)、十四年(1925)、二十二年(1933)等年份的银币。
这些银元是在1935年后逐步被“法币”取代的,但由于价格稳定,一直作为市场通货存在且被人们广泛接收。在1948年底国民政府正式废除“法币”后,银元也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通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