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的铜钱多少还一元?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宣布废除清政府时期所有的制度和规定,其中包括铸币权。一时间,市面上流通的铜钱、元宝、银元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给治理社会经济带来极大不便。国民政府对钱币进行统制,并将所有的钱币划归为三类,一类是国币,类似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定货币;一类是辅币,主要用于购物结算,现在也叫做流通纪念币;一类是特种币,具有某种纪念意义或因贸易发展需要而制造,类似我们现在所说的纪念钞。
从1914年开始,国民政府正式重新铸币,第一次铸币为国币,主铸圆凿边津(即现版壹圆),重量为七钱二分,银铜复合质,颜色银白,正面中央珠圈内镌“中华民国”四字,圈外左文“孙中山像”,右钱背嘉禾书“壹圆”。国币的成色为80%,重量为7钱2分,“元”字不带点钟。
从1914年2月,中华民国和国务院财政部就颁布了《国币造销章程》,从1917年起,改官铸银币为生产银币,有计划的制造新银币以收回流通市场上的私铸币。到了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银币图案样稿征集令》,对银币的图案及铸造企业进行了统一规定。
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禁止交易黄金,强行收回私营银行印制的纸币,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纸币。从这时开始,银本位退出中国货币制度。与此同时,国民政府颁布《银制通货清洗办法》,对民间私藏银元及旧币予以强行收购,要求“所有银钱庄摊付银底帐目,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限一个月清理完毕”。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又以“清理旧债”为名,没收被国民政府通缉的盐原商囤积的盐斤,变价折收现银。另外对银号钱庄实行“调整票价”,强迫票商将银票价格下浮10%—25%,实际没收资本。以“调剂金融”为借口,强迫金融界把所储藏的金银外币交存中央银行,规定金融机构买卖金银按政府定价,严禁私自买卖。
由于上述种种措施,致使钱币收藏家和钱币商人大批地散失银币,据有关资料统计共被迫交出银币2313万枚(约合白银2.3亿两)。
1948年,解放战争进入最后的阶段,国民政府为维持动荡的局势,推行“钞币分治”政策,废人民币,改行“金圆券”;同时收兑银锭、银元。为此,上海银行公会、保险业同行公会等团体,举行紧急会议,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保留银领权利的提议。8月19日,市府就颁布了《申城市面钱业临时暂行处理办法》,予以收兑。这一天,上海钱业公会举行庆祝大会,祝贺“金圆券时代”到来。26日,上海钱业公会因银锭、银元收兑限期将届,特向上海市政府请求展期。29日,市政府严令限期收兑,严禁私售、藏匿银块和银元。
就这样,曾经为中华民国建瓴奠基的铜钱银元,被中华民国自己所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