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馆有美术作品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例如,公园内的雕像、纪念碑、喷泉水景等等,其著作权人希望社会公众欣赏该美术作品,而设置和陈列的行为又是将其置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行为,就视为已经向社会公众表明了愿意供人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意向,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就可以实施上述行为。当然,著作权法对上述行为仍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那就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例如,在摄影图片上标示雕塑名称和作者姓名,这样使公众知道所拍摄的美术作品的来源。另外,在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完成以后,由于作品来源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而室外公共场所是自由开放的空间,不允许专有,所以,只要不是将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作品用于营利,就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