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窖瓷器算文物吗?
文物是具有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的文化载体。具体界定哪些是文物,必须在历史文化发展长河中定位,同时,还要考虑文化特征和地域差,使制定的文物保护法规既能保持稳定性,又具有相对的灵活性。1982年制定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指出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就是一个较为科学而富有伸缩性、适用于各地区、各项专业性文物的“定位”。
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遗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关于可移动文物,则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在实际管理中,国家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将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定为国家一级保护文物,并颁布具体鉴定标准。一级保护文物的破损和灭失,将对国家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确定该文物为一级保护文物的事实,使其具备了刑法保护的价值基础。对于民事保护而言,国家一级保护文物属于财产,其所有人对于该财产既享有占有权,还享有处分权。对于二级、三级保护文物以及尚未定级的珍贵文物,刑法上通常称为国家三级以上保护珍贵文物,或者简称为“珍贵文物”。该类文物具有刑法保护的特殊价值,但与一级保护文物相比较,其价值有所降低,在民事保护中,亦以财产论,并以该文物的鉴定等级,作为权利内容的界定依据。对于一般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通常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确定其保护范围和措施。这类文物属于受到行政保护的级别,没有规定列入禁止出境展览文物和限制出境文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