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民国三年的银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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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络上有个话题很热,有人表示自己在银行存纪念币时被要求出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该话题迅速引发网友讨论。如果银行不接受国发行1935年的“中国民国三年”银币是否合理?难道只有红本才能证明藏品的身价?

有媒体报道称,一位收藏爱好者想将家里的一些藏品拿到银行做抵押贷款,却被告知,由于这批藏品为金银币等流通币,按照相关规定只能在国家规定的金银珠宝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位收藏爱好者觉得,自己存的金银币是“绝品”,没有流通成分,且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为什么不能像普通存款那样放入银行保管,享受定期利息?

其实,类似于这种情况的疑问,很多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从银行的相关条款里可以找到答案。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银行账户用于信贷资金透支或搬移,对违反此规定的,商业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银行账户相关业务。”第39条:“禁止私自开立账户。”而人民银行有关文件也规定,“凡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票据,非法使用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对造成资金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暂停对方银行帐户的结算,并通报开户银行。”上述文件规定,显然,银行无过激行为。该收藏者如果要到银行办理金银币抵押贷款业务,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所抵押的金银币从银行取出,二是将所抵押的金银币存入个人在国内任何一家银行开通的活期储蓄账户,才能在银行办理金银币抵押贷款业务。

其实,银行收存国民三年期银质的《袁世凯像》壹圆银币,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事情。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没收了旧民间的一切私人财产,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的财产。接收人员不清楚该钞票的历史,误以为是伪钞而予以没收。后来该问题得到解决,被没收的《袁世凯像》壹圆银币3600枚,其中1000枚发还给原持有人,其余2600枚则在中南银行上海分行按每枚银元折实1000元发行“中南建设公债”(即“银元券”),此券年息五厘,9年本息全随券赠送给中南银行上海分行。该部分款项均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账上,已报中南行政委员会审批,但直到1954年底“中南三区市场纸币处理办法”公布之前,没有发放给中南行任何人员,因当时中南三区的行政隶属关系已经变动,具体管理该部分币种的银行已由中南人民建设银行武汉分行移交至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办事处。1955年1月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行政管理局将这批银元券赠送给中南文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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