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几百万的民窑青花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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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景宁县法院对该县某民宅进行搜查时,发现25平方米空间内塞满了4000多件古玩、瓷器等工艺品,包括元、明、清多个王朝的景德镇窑、龙泉窑等不同门类的青花瓷,还有乾隆皇帝的御诗石,各类奇石和古籍善本等。可这些“价值连城”的古董,却不翼而飞了。

原来,25年前,村民李某从一拍卖行花了8.7万元买来这两排房子的所有权。他计划将房子扩建后作为仓库使用,但却迟迟未开工建设。原来,李某有意将房子内200多件古瓷当成藏品自娱自乐,且对外宣称等房子拆建好后再进行拍卖,将价格卖到上百万。

然而,一晃25年过去了,房子还在,藏品也还在。其间,不少藏家和拍卖机构对李某的藏品产生过兴趣,但李均因价格问题而拒绝出售。直到前不久,李老夫妇才将民宅出租,租金用于生活费用。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对古瓷的拥有系基于买卖行为而取得的民事权利,而非继承权或所有权等。其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古瓷长期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属无权占有。尤其是在房屋出售20多年却迟迟未经合理处置情况下,还应赔偿占座期间给原告造成的孳息损失。最终,法院对2600件瓷器予以查封,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李老之所以不肯将心爱的藏品出手,是因他认为藏品本身价值“远比租金高得多”,而这“部分藏品也许将来能价值百万乃至千万元”。但从社会角度衡量,这些文物既不能“躺”在屋内,更不能任由其“自然老化”。《物权法》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所有权,出卖他人之物,须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可见,当李老意识到“搬”与“不搬”的区别时,就应该把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资格让位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换言之,尽管他长期占用房屋并“花费心血养护”这些古瓷,但对房屋的整体拍卖不应设置任何障碍。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李老如强行在房屋内装修、改建,甚至对房屋内外结构及配套设施进行增设或者改动,相关费用又不愿意承担,那么,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就可依法请施工工人中止上述装修、改建等。

实际上,对古玩等文物的保护,我国法规早有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文物,国家不负有收回的义务。”第六条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买卖文物”。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世界各国人民对世界文化贡献的卓越财富,必须规范民间收藏,解决民间收藏文物流通问题,从立法层面尽快出台有关条款,对一些珍贵的民间收藏文物予以保护。同时,有关拍卖行在拍卖前,也应严格审核参拍文物的来源,如发现有证据指认属他人所有,则不应予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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