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如何向国外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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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介绍两个概念,一个是汇款(remittance),一个是托收(collective) 一般意义上的汇款指从国内汇往国外的款项;而托收是银行根据收款人要求,委托其在外地的代理行代收货款。二者均涉及跨境资金流动问题。 2、再来说说怎么汇款,既然是银行间业务,我们就得看看当时的金融机构有哪些。最大的几家银行都是国有的,交通部的中央银行、农民银行的农贷部、财政部的中粮银行和外贸部的进出口银行。此外还有民营的银行,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等。这些银行都有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

客户如果要汇款,必须先到能办理该业务的银行开户并存钱进去。因为那时候没有通用的国际信用卡,所以只有存款才能办理付款/汇款业务。银行通过电汇方式将客户的汇款请求传至外地代理行或境外分行,要求其代为收受现金并通知付款单位,委托其转交给收款人。

当然,这种汇款方式的流程可能因银行而异。这里仅举一个例子说明之:假设A公司的会计在B银行有存款账户,他要给C公司汇款,那么他就得先到B银行填写“电汇凭证”,提供C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账号,同时交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文件。 B银行收到上述材料后,即进行相应处理。如果付款人是银行,则由该行通过内部程序通知其海外分支机构;如果是付款人是企业或者个人,则向其核实有关资料,并由其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到银行营业柜台确认。银行对付款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指令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按付款要求办理汇款手续。

3、最后来说一说怎么把钱要回来,这实际上就是托收。 跟汇款一样,首先也要前往银行开立账户。不过这里的账户是指代收行的代理行帐户。然后要填写“托收凭证”。“托收凭证”上有收款人和付款人的全称以及账号,还有代理行和中转行。

如果付款人是银行,则由该行通过自身系统或者直接向代理行发出支付指令。如果付款人是企业或者个人,则须先以电报、电传等方式将相关指令发送给银行,银行再交给代理人按照上述方式传递信息。 代理行收到上述信息后,核对无误后交给中行。由中国银行转发给人民银行总行,由人行负责调拨款项给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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